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國有獨資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登記(備案)申請書》工商登記
2.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公司登記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章程(加蓋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公章)。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法》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公司設立事簽字)或者其他相關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法》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者其他相關文件。
6.住所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營業登記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於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9.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申請公司條例》設立的國有獨資適用本規範。
2.第8項和第9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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