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申請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解散的證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破產、解散的,提交裁判文書;
◆ 依照《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公司登記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提交相關公司設立行政機關決定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 有限責任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股份有限提交股東大會工商登記確認決議。有限責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 國有獨資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確認文件。
◆ 一人有營業登記限責任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
◆ 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 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不提交本項材料。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7.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國有獨資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設有分的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的注銷登記證明。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11.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因合並、分立而辦理注銷登記且合並、分立協議規定無需清算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或分立決議、決定,無需提交第4.5.6項材料。
3.第10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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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登記(備案)申請書》。
2.營業登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涉及章程修改的,決議或決定內容應包含修改章程的事項;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本項材料,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涉及修改章程的,有限責任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不涉及修改章程的,有限責任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登記 ◆ 股份有限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 增加注冊資本時,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提交全體股東簽名同意增資的股東會決議、決定。
5.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已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准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1)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2)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3)使用軍隊房產的, 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4)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於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 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按照《法》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產生減少注冊資本的,應提交股東請求收購其股權證明以及收購其股權的證明。
◆ 變更經營範圍的。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經營許可經營公司設立項目的,可以憑分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准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並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 債權轉為股權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債權證明。
◆ 股份有限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 變更股東的,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章程沒有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提交材料: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而減少股東人數導致股東變更的,提交轉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而導致股東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轉讓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b、股東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其他股東同意的書面通知(即“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以及出具的確認其他股東已接到該通知的承諾書;
c、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包括: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且不購買該轉讓股權的,提交出具的“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回復”和“視為該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的內容應當包括同意轉讓的事項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事項。
d、全體股東簽名的股東會決議或決定(提交本項材料的,免於提交以上b、c兩項書面材料)。
(3)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而導致股東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東死亡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b、股權合法繼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書或者經依法公證的遺囑等);
c、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關的申請材料需要簽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
(4)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劃轉股權的文件。
(5)債權轉為股權導致股東變更的,應當提交債權人依法享有的債權證明。股東變更與增加注冊資本同時申請變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按照《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產生股東變更的,應提交股東請求收購其股權證明以及收購其股權的證明。股東變更與減少注冊資本同時申請變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導致股東變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書(初審裁判書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8)申請上述第(2)項、第(4)項、第(5)項和第(7)項股東變更的,還需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變更股東、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後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變更營業期限的,無需要提交本項材料。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 協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東變更的,僅需收取以下材料:
(1)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書(為初審裁判書的,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2)《協助執行通知書》。
(3)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工商登記 7.營業執照副本申請公司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類型的設立條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申請材料。
3.第3項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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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登記(備案)申請書》工商登記
2.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公司登記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章程(加蓋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公章)。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法》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公司設立事簽字)或者其他相關文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法》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者其他相關文件。
6.住所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營業登記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於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9.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申請公司條例》設立的國有獨資適用本規範。
2.第8項和第9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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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提交材料規範



1.《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公司設立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
(1)提交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簽署);
(2)關於修改章程的決議、決定。
a、有限責任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b、股份有限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c、一人有限責任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d、國有獨資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記
◆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
(1)提交有關董事、經理、監事發生變動的文件。
a、有限責任提交股東會決議(由符合章程規定表決通過比例的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或其他任職文件。
b、股份有限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一人有限責任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工商登記決定、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c、國有獨資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2)提交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復印件。
◆ 分備案。
(1)增設分的,提交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注銷分的,提營業登記交准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3)分變更名稱的,提交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名稱)復印件及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清算組備案。
(1)提交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或決定。
a、有限責任提交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
b、股份有限提交關於成立清算組的股東大會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c、一人有限責任提交股東簽署的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
d、國有獨資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
e、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需提交本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
(2)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相關行政機關的決定文件。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範。其中,依照《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申請公司一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範。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範。
2.聯絡員備案提交第1、2、5項材料。
3.備案與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並提交有關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第3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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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公司登記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股東簽署的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公司設立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工商登記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營業登記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於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適用本規範。
2.第9項和第10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申請公司


博主好站推薦:氬焊機,陽極處理,團體服,團體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