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申請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解散的證明文件:
◆ 人民法院裁判破產、解散的,提交裁判文書;
◆ 依照《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公司登記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提交相關公司設立行政機關決定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 有限責任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股份有限提交股東大會工商登記確認決議。有限責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 國有獨資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確認文件。
◆ 一人有營業登記限責任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
◆ 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 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不提交本項材料。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破產程序終結後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7.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國有獨資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設有分的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的注銷登記證明。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注銷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11.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因合並、分立而辦理注銷登記且合並、分立協議規定無需清算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或分立決議、決定,無需提交第4.5.6項材料。
3.第10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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