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有限責任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公司登記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股東簽署的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公司設立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 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工商登記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 使用賓館、飯營業登記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 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關於證明材料的要求超過上述規定、增加申請人義務的除外。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注:
1.依照《法》、《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適用本規範。
2.第9項和第10項材料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申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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